申请执行人井晓娟,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学礼,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井晓娟与被执行人魏学礼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井晓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万元。执行中,2013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2013年3月25日被执行人魏学礼给付申请执行人井晓娟1万元,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