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某某,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55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执行中,本院已将该案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2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