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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艺娜与惠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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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艺娜,女,1980年6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惠峰,男,1974年11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艺娜与被执行人惠峰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艺娜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434.4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未民一初字第014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昆执行员朱江平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