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艺娜,女,1980年6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惠峰,男,1974年11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艺娜与被执行人惠峰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艺娜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434.4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未民一初字第014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昆执行员朱江平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