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71年4月24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宝鸡机务段。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7日,住址同申请执行人。
王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将位于宝鸡市金台区沿河新村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名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撤销了对被执行人崔某某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中关于将位于宝鸡市金台区沿河新村2号楼2单元15号,面积为47.3平方米的房屋归王某某所有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刘宗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