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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梅与袁某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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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梅,女,汉族,1983年3月9日生,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杨家店村。被执行人袁某华,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

王某梅与袁某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169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