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梅,女,汉族,1983年3月9日生,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杨家店村。被执行人袁某华,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
王某梅与袁某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169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