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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吕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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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吕某某,女,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金台区宝虢路**院**楼******。被执行人樊某某,男,一九五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出生,汉族。

吕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义务人樊某某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吕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腾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04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