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某某,女,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金台区宝虢路**院**楼******。被执行人樊某某,男,一九五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出生,汉族。
吕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义务人樊某某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吕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腾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04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