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一九六二年七月十二日出生,汉族,住宝鸡监狱家属院。被执行人刘某某,女,一九六八年四月五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燃料公司新园小区。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2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八万一千一百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某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26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中刘某某应支付给李某某房屋分割款八万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