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某,男,生于一九六四年五月七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宝十路金石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一九六0年七月二十九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宝十路**院。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010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十二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黄某某与王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01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中王某某应支付给黄某某房屋分割款十八万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杨文审判员:张晶
书记员:赵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