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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6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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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9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某给付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孩子抚养费4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王某银行账户中扣划案件款48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中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孩子抚养费48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学新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李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