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9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某给付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孩子抚养费4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王某银行账户中扣划案件款48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中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孩子抚养费48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学新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李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