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晓兰。被执行人张建华。
孟晓兰申请执行张建华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2371号民事判决书,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财产差价款3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25元、执行费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2371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41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喜君审判员:杨养荣审判员:郭云鹏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