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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孟晓兰申请执行张建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4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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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孟晓兰。被执行人张建华。

孟晓兰申请执行张建华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2371号民事判决书,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财产差价款3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25元、执行费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2371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41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喜君审判员:杨养荣审判员:郭云鹏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