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固安县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固安县人。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2)固民初字第843条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崔某某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李xx名下的银行存款2690元至本院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牛玉文
书记员:赵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