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陆萍。被执行人韦瑞满。
申请执行人陆萍与被执行人韦瑞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的(2008)金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内容为:婚生女儿韦某某随申请执行人陆萍生活,由申请执行人抚养至成年;被执行人韦瑞满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女儿韦某某的生活费300元至成年;韦某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各承担一半。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给付其女儿韦虹姗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生活费共3550元。本院当日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281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得款2700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265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9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至此,本次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28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少现审判员:班晨瑞代理审判员:韦宏伟
书记员:何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