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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陆萍与被执行人韦瑞满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裁字第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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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陆萍。被执行人韦瑞满。

申请执行人陆萍与被执行人韦瑞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的(2008)金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内容为:婚生女儿韦某某随申请执行人陆萍生活,由申请执行人抚养至成年;被执行人韦瑞满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女儿韦某某的生活费300元至成年;韦某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各承担一半。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给付其女儿韦虹姗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生活费共3550元。本院当日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281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得款2700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265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9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至此,本次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28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少现审判员:班晨瑞代理审判员:韦宏伟

书记员:何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