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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彩丽与刘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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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西洋,男,生于2010年10月18日,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彩丽,女,生于1971年7月15日,汉族,大专文化,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虎,男,生于1974年7月15日,汉族,中专文化,工人。

王彩丽诉刘虎离婚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韩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部分款项后被执行人刘虎因病死亡,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韩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梁存仓执行员王锁祥执行员车小江

书记员:师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