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执行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22343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22343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广法执字第21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张星华审判员:王俊涛代审判员:张颖萌
书记员:芦亚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