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住四川省涪城区。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受理杨某某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跃
书记员:刘成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