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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涪执字第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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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住四川省涪城区。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受理杨某某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跃

书记员:刘成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