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新河县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新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河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新河县支行XXX、XXX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伟执行员薛志刚执行员端伟立
书记员:王金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