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常宁镇。被执行人房某某,男,住址、身份同上。
申请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冯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永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互相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一、原告冯某某提出离婚,被告房某某表示同意;二、女孩房某某随原告生活、男孩房某某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原、被告均表示同意。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原告自愿承担。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峰审判员:长孙昆鹏审判员:赵治国
书记员:王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