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常宁镇。被申请人李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马坊镇。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相互履行了全部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峰审判员:长孙昆鹏审判员:赵治国
书记员:王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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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常宁镇。被申请人李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马坊镇。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相互履行了全部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峰审判员:长孙昆鹏审判员:赵治国
书记员:王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