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豆某某,男,永寿县豆家镇。被申请人郑某某,女,永寿县豆家镇。
申请执行人豆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相互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认的全部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00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峰审判员:赵治国代理审判员:王军军
书记员:王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豆某某,男,永寿县豆家镇。被申请人郑某某,女,永寿县豆家镇。
申请执行人豆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相互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认的全部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00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峰审判员:赵治国代理审判员:王军军
书记员:王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