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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民执字第0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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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马坊镇。被执行人李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马坊镇。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男,住址、身份同被告李某某。

申请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何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永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9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40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互相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一、原告何某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某表示同意;二、被告医药费7400元,原告自愿承担;三、被告带走个人财产单子4条及个人自用衣物;四、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峰审判员:长孙昆鹏审判员:赵治国

书记员:王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