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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43)

(2012)固执裁字第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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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玉楼,女,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固安县马庄镇高铺头村。被执行人张印芝,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固安县马庄镇高铺头村。

肖玉楼申请执行张印芝离婚纠纷一案,(2012)廊民一终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印芝下落不明经查询各个银行无存款无大型农机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廊民一终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本案可再次进入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唯佳审判员:贾军江审判员:牛玉文

书记员:赵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