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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代国与刘德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涪执字第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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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代国,男,生于1969年,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德英,女,生于1971年,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受理赵代国申请执行(2007)绵民终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德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代国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杰

书记员:雷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