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女,生于1975年6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樊某,男,生于1974年2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
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韩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某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案件款50000元,并承担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并付给申请执行人9290元,对下余款项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韩执字第00164号案件终结执行。在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梁存仓执行员王锁祥执行员车小江
书记员:梁宗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