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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振兴与被执行人孟庆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泌法执裁字第0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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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振兴,男,1984年5月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孟庆洋,女,1984年9月出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泌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振兴与被执行人孟庆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经本院依职权所查证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孟庆洋在泌阳县农村信用合联社泰山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30000元。该款在冻结期间,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或挪作它用,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生审判员:王玺审判员:刘晔

书记员:杨世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