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振兴,男,1984年5月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孟庆洋,女,1984年9月出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泌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振兴与被执行人孟庆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经本院依职权所查证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孟庆洋在泌阳县农村信用合联社泰山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30000元。该款在冻结期间,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或挪作它用,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生审判员:王玺审判员:刘晔
书记员:杨世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