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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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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委托代理人刘春龙,系申请人之父。被执行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3)姑苏民四调初字第0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询了银行、车辆、房产等机构,并进行了村居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3)姑苏民四调初字第01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崔伟审判员:王秀丽审判员:吴奇

书记员:杨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