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84年10月2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永仁县。被执行人李某,男,彝族,1984年11月20日生,中专文化,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宿区。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2)永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共同生育子女李苑荣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李某自2012年12月13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李苑荣年满18周岁时止,每年12月10日前支付当年抚养费。现已全部执行完毕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仁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员:陆正国
书记员:邹佳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