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刘某,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2)凉民初字第55号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2)凉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文科
书记员:戴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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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刘某,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2)凉民初字第55号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2)凉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文科
书记员:戴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