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某。被执行人王某。
本案执行的武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昌学审判员:韩增福审判员:刘国华
书记员:郑云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