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晓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何福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
关于申请执行人曹晓明与被执行人何福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城民一初字第25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福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曹晓明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晓明与被执行人何福华同意和解并已履行,曹晓明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城民一初字第2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官静敏审判员:郭海春代理审判员:王传喜
书记员:李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