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黎萍,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三亚市。被执行人陈文静,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三亚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黎萍与被执行人陈文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的(2012)城民一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黎萍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文静于2012年9月开始每月将3500元(其中2000元支付给黎萍、1500元用作抚养费)存入申请执行人黎萍指定的账户。随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待婚生子陈城年满十八周岁后,陈文静同意仍然每月支付1500元作为孩子的生活费用,直至参加工作为止,原每月支付给黎萍的2000元,陈文静仍按原还款方式继续履行。因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在陈文静自动履行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陈文静不履行,黎萍有权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城民一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官静敏审判员:郭海春代理审判员:王大宝
书记员:罗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