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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莫╳╳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银执字第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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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莫XX。

申请执行人李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银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本金17000元】,申请执行莫XX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了该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莫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元及查封了被执行人莫XX名下的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EMM7**),本院除扣除本次执行费50元外,余款8450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上述查封的车辆由于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对尚欠债务,由于被执行人莫XX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至此,本次执行程序所查控的财产已处理完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287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强审判员:冯绵亮审判员:庞林海

书记员:庞伟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