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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路喜华与程海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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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路某某,女,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程某,男,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

路某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三日作出(2013)双郑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程某于2013年10月1日前从路某某家房屋搬出。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路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路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路某某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3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杨玉福助理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孟祥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