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某,男,25岁,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杜某,女,24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
曹某诉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日作出了(2012)双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杜爽从2012年7月3日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曹岩子女抚养费2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春
书记员:王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