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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岩诉杜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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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某,男,25岁,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杜某,女,24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

曹某诉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日作出了(2012)双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杜爽从2012年7月3日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曹岩子女抚养费2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春

书记员:王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