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安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调解书:原告王某放弃分割家庭财产,被告安某某给付原告王某2000元生活困难帮助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安某某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安某某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苟培平
书记员:安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