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年8月6日做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调解书:女孩王某家由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抚养,由被执行人孙某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执行人孙某某负担,退付被执行人孙某某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孙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孙某某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20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厚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