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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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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年8月6日做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调解书:女孩王某家由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抚养,由被执行人孙某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执行人孙某某负担,退付被执行人孙某某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孙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孙某某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20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厚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