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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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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756号民事调解书:原告陈某某退还被告刘某某彩礼45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陈某某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某某已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7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志锋审判员:马延年审判员:赵晓菊

书记员:道岩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