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756号民事调解书:原告陈某某退还被告刘某某彩礼45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陈某某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某某已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7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志锋审判员:马延年审判员:赵晓菊
书记员:道岩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