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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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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年8月14日做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调解书: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安定西路**市农牧局家属楼**楼房归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所有;庆阳市成名都市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份、债权均由被执行人陈某某享有,债务450000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某负责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各自的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被执行人陈某某负责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名下2009年5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1120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136000元及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83000元,被执行人陈某某将其个人工资卡及优抚卡交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保管,以被执行人陈某某的工资卡及优抚卡账户余额按月支付,至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被执行人陈某某应当按期履行,否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违约金2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4145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厚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