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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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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婚生子贺培乔由被告王某某抚养,贺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398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贺某某负担。

执行中,经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谈话,其明确表示不申请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超审判员:金波审判员:惠志坚

书记员:冯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