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婚生子贺培乔由被告王某某抚养,贺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398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贺某某负担。
执行中,经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谈话,其明确表示不申请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超审判员:金波审判员:惠志坚
书记员:冯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