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何某某返还原告刘某某彩礼6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何某某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宗和
书记员:安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