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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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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陈震被执行人白某某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厚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