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陈震被执行人白某某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厚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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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陈震被执行人白某某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厚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