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调解书:1、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2、原告张某某返还被告杨某某彩礼12000元。3、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50元,被告杨某某负担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文晓慧
书记员:王亚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