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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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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调解书:1、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2、原告张某某返还被告杨某某彩礼12000元。3、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50元,被告杨某某负担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文晓慧

书记员:王亚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