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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西燕与赵继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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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西燕。被执行人赵继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西燕与被执行人赵继红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赵继红于2013年6月12日前支付原告刘西燕财产折价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继红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苟培平

书记员:王亚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