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刘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了(2012)双郊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周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财产折价款10,0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双郊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春
书记员::王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