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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雪兰与李家伦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17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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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雪兰,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红庙子和谐苑小区。被执行人李家伦,男,汉族,乌鲁木齐市珍宝巴士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住乌鲁木齐市后泉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天民一初字第2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李家伦的存款、收入77014.63元(其中本金75975元;执行费1039.63元);二、被执行人李家伦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国峰

书记员:柳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