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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青艳诉李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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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于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了(2011)双郑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李超于调解生效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子女抚育费每年1,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春

书记员:王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