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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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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贺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1、皮沙发一套,布艺床一个,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苏泊尔炒锅一个,格兰仕电磁炉一个,格兰仕微波炉一个,惠威牌音响一个归原告杨某所有;陪嫁物:三星牌电视机一台,三星冰箱一个,松下滚筒洗衣机一台归被告贺某某所有。2、夫妻共同财产打印机一台归原告杨某所有;抽油烟机一台,饮水机一台归被告贺某某所有。3、被告贺某某返回原告杨某彩礼3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被告贺某某各负担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贺某某已将其陪嫁物品带走。

执行中,被执行人贺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3年10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贺某某用其每月工资收入偿还杨某的彩礼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杨某交付贺某某抽油烟机和饮水机各一台。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杨某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贺某某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杨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执字第3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金波审判员:王丽峰

书记员:脱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