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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翟某甲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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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翟某甲监护人翟某乙(翟某甲之哥) 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翟某甲离婚。孩子翟某丙由被告翟某甲抚养,原告李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0元。原告李某某低保领取证件由被告翟某甲保管领取低保费,用于抚养孩子所需,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苟培平

书记员:张亚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