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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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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付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1、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2、“荣士达”洗衣机一台,“创维”37寸液晶彩电一台,大衣柜一件,电脑桌一张,席梦思床一张归原告马某某所有;陪嫁物“戴尔”台式电脑一台,“海尔”电冰箱一台,被子二床,床单两条归被告付某某所有;3、被告付某某返还原告马某某彩礼13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50元、被告付某某负担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付某某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从银行扣划其存款6500元后,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再未能提供付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剩余债权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执字第2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金波审判员:王丽峰

书记员:尚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