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调解书:1、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2、婚生子郭子辅由郭某某抚养,抚养费由郭某某自行负担,王某某对孩子享有探视权;3、位于广州的住宅楼**归郭某某所有;4、郭某某一次性支付王某某生活资助费7.5万元(限2013年10月17日之前履行完毕)5、案件受理费100元,郭某某负担50元,王某某负担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1025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璟
书记员:徐阳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