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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5)临执字第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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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国某。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临民初字第45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国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0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国某,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625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2)临民初字第45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